房地产信贷 2023-11-13 09:56:55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城市:海南
- 颁发时间:2023-11-10
- 发文字号:琼公积金贷〔2023〕14号
- 发文机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23-11-1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信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住房套数核查标准
(一)住房套数核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为准,住房情况显示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三)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异地贷款同样适用。
三、不予贷款情形
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第3套(含)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存贷挂钩”政策适用情形
将《关于“存贷挂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1〕31号)规定的“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调整为“根据本通知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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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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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青住金字〔2023〕75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 “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 2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 4关于调整实施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5六市金管〔2023〕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6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 7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的通知
- 8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监管分局关于优化雄安新区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9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10关于优化揭阳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