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

其它类别 2024-04-09 11:38:36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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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浙江
  • 颁发时间:2024-04-07
  •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24〕26号
  • 发文机构: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4-04-0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其他相关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镇地区(不含普陀山镇,下同)落户限制,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放宽城镇地区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在城镇地区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按规定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满6个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辖区(县)城镇地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处落户,也可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内落户。

  二、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且年龄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三、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市内迁入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四、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

  五、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登记时间互认,凡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上述人员办理落户时,户口登记地址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依次确定。

  本通知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本通知所称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关户口迁移登记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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