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8-03 11:06:38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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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0-07-23
  • 发文字号:济建房字[2020]5号
  • 发文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0-07-2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企业

  各区县住建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继续深化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业务

  鉴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3号),及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济建发〔2018〕29号)已到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要求,资质管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于2015年5月4日修改),及《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公司资质通用改革措施

  对在我市拥有多个项目子公司(控股比例50%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可整合为一家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公司从事开发业务(主体公司资质等级应具备三级或以上资质),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业绩可作为开发主体公司资质延续或升级条件。开发企业应如实申报各子公司股权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已按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字〔2017〕14号)要求,完成子公司整合的企业,其开发主体公司资质符合升级条件且尚未履行资质升级承诺的,应及时办理资质晋级。

  开发主体公司与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不符合整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子公司剥离手续,子公司剥离后,所涉及的主体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再办理整合业务。

  三、继续完善限定项目开发经营的暂定资质管理

  企业出现以下两类情况可申请办理限定项目开发经营的暂定资质:一是开发项目均已完成综合验收备案,企业不再承揽新项目;二是开发项目因资金链问题推进缓慢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出现应当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

  限定项目开发经营,即在资质证书中注明“仅用于XXX项目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XXX项目开发经营完毕,资质证书作废。”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限定项目开发经营结束。

  四、实行开发企业主体公司与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

  主体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唯一信用主体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子公司的各类信用信息均计入主体公司名下,不再单独评价,主体公司的信用等级适用于各子公司。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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