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 17:11:03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哈尔滨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诚信龙江”建设的部署要求,围绕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强化全过程信用监管支撑保障,切实提升信用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
1.梳理信用承诺事项。加快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各类开发区要率先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消防、环保、食品等生产许可领域突破,并逐步扩大应用覆盖面。(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0月底前,建立第一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11月起,持续扩大信用承诺适用范围)
2.建立信用承诺归集机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产生的各类信用承诺书,要及时通过哈尔滨政务服务网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公示。(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3.梳理违背信用承诺的惩戒措施清单。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承诺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定期对信用承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复核,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约束。(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清单梳理并持续推进)
(二)开展市场主体及从业者诚信教育
4.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查询服务专区,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0月底前,市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建立信用服务专区;11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建立信用服务窗口)
5.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引导企业将诚信教育作为入职员工必修培训内容,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6.加强重点从业人群诚信教育。突出创新创业主体,对律师、教师、医师、导游等和房地产中介、金融、交通运输等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诚信教育。(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三)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7.提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坚持平台建设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同步推进,适时升级改造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与省平台互联互通)
8.健全市场主体信用分析预警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按需共享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析,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分析预警机制,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四)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9.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据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0月底前,印发《哈尔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并持续推进)
10.突出监管信息“应归尽归”。加强对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并及时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11.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共享作用,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形成覆盖各部门、各地区、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12.整合投诉举报信息化平台。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整合并持续推进)
13.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公开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五)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14.以“双公示”为重点公示行政行为信息。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双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公示。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上网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15.公开司法相关信息。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牵头单位:市法院;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六)加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力度
16.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17.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七)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18.依法依规认定联合惩戒对象。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中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19.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在金融、养老、幼教、家政、食品药品、旅游文化、体育、农资等领域,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建立制度并持续推进)
20.督促失信市场主体按期整改。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失信市场主体,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21.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哈尔滨市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实施方案》(哈文明委发〔2019〕4号)有关要求,开展经济社会领域19项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八)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22.完善平台联合奖惩功能。扩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领域范围,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
23.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依法依规汇总本部门联合奖惩措施,形成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24.大力推行信用核查。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各级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在政务服务网上平台,依托各部门业务系统办理审批事项时,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对应惩戒措施,确保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25.实现国家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共享。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联合奖惩系统进行对接,及时核查处理国家联合奖惩涉及我市的失信事件,并反馈核查结果。(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分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0月底前对接国家系统,持续推进核查事项)
(九)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6.实施严格监管。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市场。(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制度报市信用办并持续推进)
(十)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27.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分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十一)积极推动信用报告应用
28.推动重点领域应用信用报告。推动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积极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覆盖面。(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制度报至市信用办并持续推进)
29.推动信用建设区域合作
主要措施:积极参加东北“三省一区”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按照东北“三省一区”制定的信用报告规范标准,调整信用报告数据项,逐步实现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工作进度:按照省部署适时推进)
(十二)落实信用修复机制
30.开展信用修复。依据国家统一标准,进一步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进行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31.加强信用修复培训。组织企业法人开展修复培训,提升失信主体主动修复意识,降低失信主体数量在我市主体中的占比。(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至少开展两次培训)
32.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对存在错修、漏修的及时进行更正。(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十三)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3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隐私保护机制。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依法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
3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3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持续推进)
(十四)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36.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经营主体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制度报至市信用办并持续推进)
37.发展信用服务业。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依法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完善相关制度报至市信用办并持续推进)
(十五)推行试点示范
38.开展信用建设试点。鼓励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联合奖惩、“信用+”领域、个人信用应用场景、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工作进度:2020年11月底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保障任务有效推动,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2日内,将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至市信用办(市营商环境局)。
(二)健全制度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制度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标准制度,按照本《方案》推进进度要求,形成相关文件清单,有序组织推进,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5日内,报送至市信用办。
(三)做好解读宣传。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地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并适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落实考核。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进进度等要求,市信用办(市营商环境局)要期组织抽查,适时通报落实情况,并将推进落实情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2020年市营商环境年度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