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11:53:15来源: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住建文〔2020〕327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豫政办〔2016〕210号)、《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6〕40号)、《开封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汴信用办〔201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行为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设生产活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监测、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科、勘察设计科、科技建材和标准定额科、开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开封市工程建设定额管理站、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开封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等工作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科。
联席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信用行为信息采集、整理、评分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信用信息管理阶段性工作以及专项治理等活动;对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信用行为评分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相关决议或决定。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办公会议的召集;负责建筑市场有关信用行为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市场联动;负责汇总各县(区)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部门上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建档管理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
(二)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汇总,并按照评分标准予以评分;负责收集各县(区)报送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归档。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由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行为信息采集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信用行为信息实行百分制管理,100分为基础,优良行为予以加分,不良行为予以减分。评分标准按照《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认定执行(详见附表)。
第七条 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社团组织表彰、奖励、激励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信息记录的证据和资料:
(一)县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
(五)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六)按照行业自律的原则,相关行业协会报告并经核实的企业信用行为;
(七)其他有效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采集信用行为信息,并加强与各业务科室现有信用管理体系的衔接,加快推进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信用行为评价和应用
第十一条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和评价按年度为周期,联席办公会议对各成员单位采集、汇总、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和得分进行综合评价,按照综合评价结果,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信用行为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企业、一般信用行为企业、不良信用行为企业,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优良信用行为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企业、一般信用行为企业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行为企业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涉及行政处罚的,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对于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不以年度为周期,随时予以信息采集、评价,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行为企业: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评为该年度开封市建筑业“优良信用行为企业”,并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在资质(资格)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可采用“承诺制”等办法,简化检查抽查程序;
在市级年度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中列入重点选择对象,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各类奖励评比,并按照《开封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推荐纳入开封市“守信红名单”。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行为企业: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该年度开封市建筑业“良好信用行为企业”,在资质(资格)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可优先参与市级年度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
第十四条 一般信用行为企业: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该年度开封市建筑业“一般信用行为企业”,在资质(资格)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实施常规频率的日常检查;一般不做为评优评先推荐对象。
两年内未承揽工程业务的,直接评价为“一般信用行为企业”。
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行为企业:年度信用行为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评为该年度开封市建筑业“不良信用行为企业”,并采取以下约束和惩戒措施。
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在政策扶持、市场准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时,可依法依规不适用“承诺制”办理;
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在资质(资格)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市场行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可列为必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按照《开封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纳入开封市“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河南开封)”网站及主流媒体予以公布,同时推送到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直接认定为不良信用行为企业。
(一)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五)在建筑业经营、生产活动中,被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
第十七条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承办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活动中,应将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发布和修复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按年度为周期发布信用行为评价结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即时发布信用行为评价结果的,应提出申请,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提交联席会议确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单位发现采集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行为评价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信用行为评价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诉,并说明理由。
信用行为评价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查证,属认定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评价错误的,应当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信用行为评价修复:
1.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行为的,包括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包括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资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经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认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
5.列入开封市诚信建设失信“黑名单”的;
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7.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信用行为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信用行为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职,确保采集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为信用行为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本辖区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上报、公布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故意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歪曲、瞒报信用信息或篡改信用行为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
附件2.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代理公司)
附件3.开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
附件4.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附件5.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
附件6.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附件7.开封市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百分制度评分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