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8 10:01:53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废改立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报省司法厅审定后对《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公布。
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在贵州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公布本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参照《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制定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在本级政务服务网公布,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科学编制本系统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要将本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下载。行政机关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责任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要依托在线支撑体系或者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在线核查,也可以自行或者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开展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五)推进数据资源互通共享。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互通共享;要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建立数据上联国家、下接县(市、区、特区)、部门互通的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为实现在线核查提供技术支持。(牵头部门: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加强信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牵头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在法治轨道上探索失信惩戒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本级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的记录、推送、归集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承诺人信用记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本系统证明事项承诺失信行为,根据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行政机关负责跟踪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并记录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按照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在加强信用监管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要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贵州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听取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需要建章立制的,及时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将告知承诺制工作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巩固和扩大“减证便民”工作成果,认真总结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责任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二)开展培训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系统和同级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骨干开展专题培训。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深入挖掘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部门:省司法厅,责任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容错免责减责等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牵头部门:省司法厅,责任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