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3-24 09:32:47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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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云南
  • 颁发时间:2021-03-19
  • 发文字号:昆政办〔2021〕18号
  • 发文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1-03-19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安排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

  二、 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理有关事项,对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不得再向申请人索要有关证明。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告知承诺制适用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市级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拓展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完成时限:立即执行,长期坚持。

  (二)制定本级证明事项清单,进一步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6号)要求,制定并发布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根据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进一步制定本级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对于清单内的证明事项要积极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报市司法局梳理汇总,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三)加强平台建设,确保线上线下融合办理。要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效果。通过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四)强化日常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者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对明确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的承诺,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日常监管。要主动加强与省级各平台系统的联系对接,充分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互联网+监管”平台、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业务系统做好数据的收集、比对、推送,强化部门间、区域间的业务协同核查机制建设,逐步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享。积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对于虚假承诺要依法依规实施惩处,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切实落实昆明市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工作中关于全面开展信用承诺的要求,严格按照数据标准,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要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完成时限:立即执行,长期坚持。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行索要。对列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材料,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和证明事项投诉处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完成时限:立即执行,长期坚持。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昆明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细化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对接上级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并及时跟进,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牵头单位从2021年4月起,于每月2日前,将重点任务推进情况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梳理汇总并按程序报批后报省司法厅。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宣传典型做法、典型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和改革容错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托中国法律服务网的“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确保“减证便民”落到实处。证明事项服务满意度已列入云南省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内容是评价期内各州(市)“索要和出具证明事项均有法定依据”及经核实在“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投诉情况,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实现证明事项零投诉。

  (五)及时总结成效。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梳理汇总并按照程序报批后报省司法厅。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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