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4-08 17:07:18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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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1-03-30
  • 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21〕31号
  • 发文机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1-03-30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字〔202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理念,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规范、数据赋能,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突出重点、强化应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基础能力,聚焦重点领域,拓展信用应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争创示范城市,全力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水平

  1.编制《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依法依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建设市社会信用库,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全面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推动社会信用库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无缝衔接。2021年底,社会信用信息部门实时共享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能力建设。高水平建设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市社会信用中心)。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项目,完善区县一体化、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功能,实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互联网+监管”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4.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持续推行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公开承诺。做好各类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5.稳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为参考,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除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领域及依法依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外,对诚信守法类企业实行“非请勿扰”;对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两类企业,除上级安排部署和每年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外,一般不再安排其他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处罚管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6.有序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加强纳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流通、知识产权、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建立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7.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对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及时清理规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8.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范调整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依托市自动化联合奖惩系统,严格依照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实施奖惩,确保过惩相当。信用联合奖惩名单认定部门要自名单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网站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9.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修复规定,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市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信息要及时反馈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拓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

  10.全面落实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级政府部门要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全面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将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嵌入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应惩必惩”。按照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建立覆盖全市自然人和法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率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11.深化“信易贷”场景应用。推动市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全国信易贷平台,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与平台资源整合,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12.探索“信易+”场景应用。加快推广“信易批”“银税互动”“信用家政”等场景应用,探索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易租”“信易阅”“信易游”“信易行”等“信易+”便民惠企应用场景,实施信用“正向激励”,让守信主体享受更多便利与优惠,提升全社会对诚信建设的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13.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加强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快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镇(街道)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持续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动。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落实政务诚信第三方监测和政府失信机构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聘)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14.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完善法院判决案件执行联动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司法执法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诚信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

  15.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开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学习宣贯活动。持续推进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街区、诚信经营店等主题实践活动。围绕“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等宣传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会议、督查、调度通报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扛牢本区域、本行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工作组织有力、协调顺畅、联动高效、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细化、量化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分管领导、部门和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定期对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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