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10:32:25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条 信用平台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归集周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自动评价,每日向社会公布得分和等级。
第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四个方面内容。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
开展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分数高低每日动态确定信用等级,由信用平台自动评价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市场经营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的工程合同信息,包括通过投标获取的以及接受直接发包或委托获取的合同以及履约评价信息等。
市场经营信息归集周期为一年,由信用平台自动归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评价当日的数据生成;其中履约评价信息归集周期为合同约定周期。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表彰奖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财务信用等信息。
第十一条 良好信用信息归集周期,自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有证书的为证书有效期,证书无有效期或者无证书的归集周期一般按三年计算。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自主申报,经在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国家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其它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确定信用等级分值标准如下:
(一)企业得分在800分(含)以上的,其信用等级为“A”;
(二)企业得分在700分(含)-8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B”;
(三)企业得分在600分(含)-7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C”;
(四)企业得分在500分(含)-6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D”;
(五)企业得分在500分(不含)以下的,其信用等级为“E”。
第十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一般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在收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2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平台并正式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平台;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发布后自动录入信用平台。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一般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大于一年的,归集周期为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期限。
第十五条 本市新取得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和外地施工、监理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参照所持有的最高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本市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我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执法机构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恢复信用评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三)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经法院、仲裁、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所监理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执法机构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恢复信用评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监理责任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承担监理责任的;
(三)非法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执法机构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暂停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恢复信用评价: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他人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登记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在信用平台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我市社会信用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在评标办法中设立资信评分,分值不超过10分,由信用平台每日发布的信用评价分值折算得出,也可作为招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为失信行为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产生部门进行核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有影响建设工程企业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6〕663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7〕3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