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3 09:32:16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制度,提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清理规范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现行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失信惩戒措施等进行梳理和规范,立即停止执行无法律依据的制度措施。
(二)建立目录清单。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制定程序,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准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
(三)夯实法治基础。加大《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宣传和落实力度,加快推进《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进程,配套出台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制度措施,进一步夯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
(四)依法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化轨道运行。
二、任务分工
(一)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依据。
1.明确界定纳入范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程序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各市州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严格规范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共享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3.规范共享范围和程序。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完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各市州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可共享数据的采集工作,实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4.依法确定公开范围。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5.提升共享公开水平。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依据相应数据标准,在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或各地信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范围和标准。
6.严格名单设列范围。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7.严格名单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确因工作需要,省、市可以制定仅在本地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应当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认定标准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认定标准应当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公开,且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认定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标准执行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修订。(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8.严格名单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按以下程序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出认定:调查取证、对照严重失信认定标准、认定失信事实、召开专题会、告知当事人事由和权利、作出行政决定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当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行政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9.依法确定惩戒措施。行政机关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依据失信事实,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省、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0.确保失信过惩相当。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失信主体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11.建立健全修复制度。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修复方式、时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全省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行政机关、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要明确部门和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按要求及时完成信用修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完善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功能,自动终止共享和删除已经修复或已过公示期限的相关失信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3.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依法严格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明确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审查和登记制度,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加大隐私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自然人所采集信息的内容、方式、用途以及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经自然人同意,需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未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
15.加快推进法制建设。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切实做好《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动出台《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夯实法治基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司法厅及省直有关单位)
16.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要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结合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站位,深刻认识《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指导意义。要切实履行本单位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追责问责。对在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全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倡导诚实守信。要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依法报道、披露各种失信行为,开展舆论监督。(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无法规范的和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撑的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