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4 15:01:31
【政策汇编及业内解读】
5月19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征求意见稿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还对住房销售在销售条件、销售程序等作了一般性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行为的监管。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规范机构设立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收费行为、明确从业禁止行为等。
5月15日,开封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将建立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管,引导企业理性竞价,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住房,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取近期内该项目销售均价,市住建局指导实行限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价格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5月15日,承德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明确,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5月17日,上海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指出就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商业办公用地的控详规划管理,加强业态引导和管控;在商业办公用途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项目。加强商业办公项目建设、销售监管,重新审核尚未上市销售的项目。
5月17日,唐山市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唐山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福建出台《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十三五”时期,福建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54万亩以内。同时,强化规划总体管控,实行用地计划的差别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严禁“大广场”“大马路”建设。盘活存量土地,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利用。
5月17日,重庆发布《关于主城区商品房交易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拟检查范围包括:售房现场是否存在未依规设置信息公示栏和信息查询处,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是否存在虚假房源信息,违规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产权证销售商品房;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是否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的行为;是否实行购房“零首付”,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的行为等。
5月18日,济南发布《关于落实济政办发(2017)13号文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购房者,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用工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以上,可享有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对于引进海内外的高层次人才,在开具证明后,同样也享有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5月18日,沈阳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土地出让方面,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区域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支持向文化、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住房公积金方面,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5月20日,长沙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出售商品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商品住房。在限购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5月20日,无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二手住房;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内不可转让;法人单位购买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内不可转让。
5月20日,嘉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调控措施的通知》显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住房,取得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安徽发布《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提出十条意见: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与土地供应联动;优化各类非住宅项目布;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收购或改造一批库存商品房;允许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允许使用“购房券”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给予信贷支持;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精准分析,精准施策;做好风险防范。
5月21日,武汉公布新落户政策,以“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降低招才揽仕门槛”等为原则,共调整18项具体户口迁移政策,涉及国家“千人计划”及武汉“城市合伙人”、大学毕业生、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高管、投靠父母子女夫妻等四大类人群。其中,毕业3年内在武汉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无须买房,只需提交《申报户口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等材料,即可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