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8 11:27:20来源:兴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在兴文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并取得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证明的将发放购房补贴。补贴涉及五项标准,其中一至四项购房者可自行选择一项,不作累加;第五项则可叠加计算。
一、在兴文县城区规划区内购房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二、在兴文县城区规划区内购房的县外迁入户籍人员,根据家庭迁入人口数量分类补助,迁入1人按照300元/平方米补助,迁入2人按照400元/平方米补助,迁入3人及以上按照500元/平方米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迁入户口落户申请购房补贴的人员在三年内不得迁出户口。
三、在兴文县城区规划区内购房的农村转移户籍人员,根据家庭转移人口数量分类补助。转移1人按照300元/平方米补助,转移人按照400元/平方米补助,转移3人及以上按照500元/平方米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转移户口落户申请购房补贴的人员在三年内不得转移户口。
四、在兴文县城区规划区内购房的经开区创业就业的产业工人,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在兴文县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车位的购房人给予3000元/户的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户的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2万元。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