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3-08-03 11:17:21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23-08-02
- 发文字号:京建发〔2023〕253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3-08-02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房屋漏雨情况的,经业委会(物管会)和物业服务人判断维修改造已经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报告属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应做好统筹指导工作。
二、属地居(村)民委员会应召集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人及相关业主等共同到现场对房屋漏雨情况进行查看确认。
三、属地居(村)民委员会应会同相关单位明确维修改造方式和范围,召开现场会议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将会议纪要抄送属地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四、由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服务人委托施工单位对房屋漏雨涉及部位进行维修改造。
五、维修改造竣工验收通过后,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服务人应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情况进行结算审核,并将居(村)民委员会会议纪要、维修改造方案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六、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服务人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填好的应急维修资金申请表;
(二)维修改造方案及公示情况;
(三)维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书;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七、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按要求进行审核或备案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或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施工单位银行账户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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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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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