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5-04-02 09:55:41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城市:河南
- 颁发时间:2025-03-26
- 发文字号:郑政办〔2025〕13号
- 发文机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5-04-0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出租管理
出租住房应严格遵守《条例》相关规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须符合以下要求:原则上,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转租住房达到10套(间)(含)以上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等规范性表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
三、强化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的,应遵守《条例》相关规定,按要求开设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的租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收取的押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
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强化租赁行业信用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将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综合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评价结果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实效。
五、强化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
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合同备案、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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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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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24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的通知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
- 3天津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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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细化政策举措》的通知
- 6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 7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桂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市公积金管〔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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