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5-04-01 09:31:57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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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颁发时间:2025-03-31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5〕2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5-04-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受理日期在2025年3月31日(含当日)之前的,仍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缴存人贷款申请之日。

  二、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

  三、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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