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2 10:37:33
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扬金管﹝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29号)文件精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降比、缓缴)。
2.企业可以选择在5%-12%区间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应为整数),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下限均不低于5%。阶段性支持政策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缴存。
3.企业选择申请缓缴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9月30日。期满后,恢复正常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次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分次补缴的,应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结合企业实际,填写《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样式见附件,需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也可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授权各分支机构受理企业降比或缓缴申请,根据“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服务网点原则上“即到即批”;线上申报或通过其他方式申请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核实后审批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企业经办人。
3.企业应将降比或缓缴的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三、办理材料
1.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阶段性缓缴公积金的决议或意见。
2.《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四、注意事项
1.企业降比或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其补缴后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流动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后办理转移手续。
2.企业缓缴期间,不再代扣职工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已从工资中代扣的,应当于缓缴期满后及时缴存。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在抓好政策落实的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登记统计、台账建立、资料收集等工作。政策届满后,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合规正常缴存。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022专用).docx
附件2: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2022专用).docx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