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贷 2023-09-19 10:04:17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城市:广西
- 颁发时间:2023-09-1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3-09-1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2023〕466号)的文件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办理规程》(见附件1)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
(一)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二)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南宁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2.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3.售房企业承诺书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8日
附件1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2023〕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提取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以下简称提取付首付)。
(二)办理时限
缴存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4年3月30日前(不含)申请提取转账。
二、提取条件
(一)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预审锁定。
(二)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提取转账业务。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
(二)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支付首付款预审锁定:
1.有效身份证;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三)南宁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四)缴存人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五)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转账:
1.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4.售房企业承诺书;
5.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6.购房人在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提取转账的,需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
(六)南宁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锁定及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五、办理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审锁定以及提取转账,不能代办。
(二)合同中约定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审批金额一致。
(三)办理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业务。
(四)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不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五)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解除锁定的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个人账户办理解除锁定:
(一)自动解除情形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转账时,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
(二)申请解除情形
1.与售房企业解除合同或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
2.未在2024年3月30日(不含)前办理提取转账申请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并由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
3.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婚姻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缴存人不再符合本规程提取条件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并由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
附件2
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配偶购买房合同编号为 的位于 (房屋座落)的首付款,特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元划转到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因该预售商品住房买卖行为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
户名:
银行:
账号:
如发生退房行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本人愿积极配合在退房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提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售房企业承诺书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我公司开发的 (楼盘项目名称) (楼栋号)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上述账户信息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致;预售金监管账户如有任何变动,我公司将及时主动向贵中心报备。
二、购房人向贵中心申请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我公司无权支付给购房人及其配偶或挪作他用。
三、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我公司承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支付的首付款逐笔、足额、原渠道退回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若我公司未按政策规定或承诺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真实有效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要求使用划转资金、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首付款收据或办理退房退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我公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赔偿贵中心及购房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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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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