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科伟、马千里2015-10-27 11:41:31来源:克而瑞
近日,全国违建治理工作会议在金华召开,会上住建部表态,违建是阻碍城市健康发展和城乡规划执行的重大毒瘤,对存量违法建筑,将用5年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拆除行动,分类处置,分阶段按计划逐步治理。
受城市边界快速扩张、农村城市化等历史因素影响,目前我国违建体量巨大,并且在经济起步较早的一二线城市,违建现象更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查越 多”的现象。以深圳为例,在册城中村违建近4亿平方米(2014年),占全市总建筑面积近一半。再譬如北京,2013年开展违建整治工作时,表示在册违建 大约2000万平方米,至2014年底,已经完成拆违2000多万平方米,但2015年拆违的目标仍是1500万平方米。
违建的本质是绕开供应环节,侵占国家土地资源以获利;与房地产从业者的冲突在于,绕过了开发商环节,解决了部分居住/生产用地需求。因此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拆违”不仅仅会带来巨量优质供应,更意味着大量的新增有效需求。
供应端:增加优质土地供应,缓解一二线城市供地困境
从供应角度来看,正如中规院副院长所言,目前城镇化建设扩容的空间已经不大,违法、违章建筑挤占了大量土地、空间,通过拆违,可以给城市带来更多优质土地供应,为城镇化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拆除违建后的土地处理上,除了城中村优质地块或用作宅地外,目前大多数情况还是以“还耕”、“还绿”为主,并不会为土地市场带来直接有效供应。但考虑到城市规划是整体“一盘棋”,拆违后增加的绿地等公共设施配套,实际上是提升了城市整体的居住环境和人口承载能力,也为别处新增土地出让带来了更多可能。
“拆违”所带来的土地供应利好,在土地储备稀缺、城中村林立的大城市更加明显。以北京为例,据市规划委公布信息,2015年计划拆除1500万平方米违建,拆除量与2014年经营性用地成交建面正好持平,并且朝阳、海淀等中心城区仍是今年拆违重点区域。
需求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释放”隐藏”住房需求
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提升居民支付能力。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和治理,不仅可改善居住、生态环境,更有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经济发展。浙江省在推广拆违经验时提到,近年来,浙江省通过专项治理取缔、关停、转移了一批“低、小、散”工业企业、作坊式企业,落后产业被迫淘汰,推动了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今年北京、山东、江苏、福建等沿海省市GDP增速齐齐放缓的情况下,2015年前三季度浙江省GDP同比增长8%,比去年同期加快0.6个百分点,高于全国1.1个百分点,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469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2%。
二是有助于释放积压需求,加快市场去化。
与商品房不同,违建房屋的空置现象要少得多。毕竟除了私自搭建、以出售为目的小产权房外,或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或是为了出租,或是为了生产扩大再经营,大多数违建都是即建即用,极少出现空置现象,可以说“违建量”=“需求量”。以深圳为例,目前尚有大量的人口居住在城中村的违建房内,据深圳公安部门的说法,目前深圳约有1200万人居住在城中村中,若能将其中具备购房能力的需求释放出来,今年深圳楼市的火热或许会再上一层楼。
需要说明的是,居住在违建中的大部分人群虽然收入较低,“拆违”后可能还是无力购房,但大量涌入的租房需求还是会引起房租的上涨,在租金回报率 提高的情况下,居民购房预期取暖、房价预期上升其实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即便是居住在违建的“蚁族”买不起房,但拆违之后的波及效应,还是会成为房价上涨的 背后推手。
“拆违”利好在未来三到五年内缓慢释放,将会在一线城市率先兑现
不过在拆违的工作进度上,目前政府也并非强行全面推进。譬如对于出于自住需要,对城市环境影响不大的违建,一般还是予以缓拆、或是适当收费转性处理。这一点不论是从住建部要求学习的浙江省推广经验,还是从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执行情况来看均是如此。即便是对于情况较为恶劣的违建拆除,也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一至两年内全面强拆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从总量上来看,“拆违”应该会是一个缓释的过程,后续利好也将在未来三到五年内缓慢释放。
因此对于开发企业来说,在全国层面上,“拆违”所带来的供需利好或难短期兑现。但对于一线城市和部分发达二线城市来说,由于土地价值更高,社会法制意识也更为普及,“拆违”工作有望更快推进,并成为当下一、二线城市投资火热的又一重要背书:土地市场上,有望看到更多优质地块入市,在商品房市场上,也有望更快看到新增需求所带来的波及效应利好。
TIP:常见的违建情况分类及一般处置方式(按建筑形态划分)
第一类:非法加高,多见于城中村、农村宅基地,形式多为自有土地违建。
第二类:小区内违建,多为改善居住需求,形式多为底层沿楼、楼顶加盖等。
第三类:非法整片占用土地(本文针对情况),常见于非法侵占田地、河流堤岸、铁路两侧、城中村非法建设住宅小区等,大规模侵占土地多见于此,通常会用于厂房、宅地等。
第四类,因历史遗留问题而造成的其他“违建”。常见有未获土地证的学校、商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如农村学校几乎都无土地证、房产证。
就目前各地政府的“拆违”动作来看,第一类、第二类,通常是用于居住,拉低生活成本,解决基本生存需求,所以除非太过影响区域其他居民生活,政 府一般是予以缓拆处理。第四类现象多为历史遗留问题,也一般会以冷处理为主。但对于第三类现象,此类违建不仅违法情节更为严重,并且往往会对城市建设、居 住环境带来显著负面影响,地方政府都是尽全力希望做到尽快整改,本文中所谈及的“拆违”,也主要是针对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