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5 15:33:03
【政策汇编】
北京发布《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提出,经北京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引进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的,可以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只租不售、循环使用。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内蒙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显示,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再受理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除外)。
河北发布《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坚持分类施策,有效处置供而未用土地。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开工、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追缴违约金,责令其限期开工。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制度,统筹保障用地计划;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以下。
广东宣布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将优先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防止提取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停止实施异地购房提取政策,原则上必须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
天津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租赁方式自持经营,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自持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企业应当同步建设同项目内的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企业出售同项目内可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在售楼处显著位置一次性公示全部自持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及房号信息。
杭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规定自持商品房屋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开发企业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明确租赁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
深圳会印发《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对深圳市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城”、“村”、“大厦”、“花园”、“广场”等字样都不能随便用于建筑物命名,需要符合相应要求。还对山庄、别墅、中心、基地、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等建筑物通名要求作出了明确划分。
昆明下发《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工作的通知》,整治重点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乱象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将成立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工作小组,并设立举报投诉热线,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宁波杭州湾新区发布《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指出,满足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宁波杭州湾新区户籍;在宁波杭州湾新区缴纳社保连续满六个月;派遣到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作的中高级人才;(需满足在派遣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提供劳动合同、派遣证明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并在房源范围、销售方式、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