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研协]官方详解房地产税试点动机及征收范围,改革试点工作如期推进

2021-12-17 16:00:11来源:中房研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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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发布时间:2021-12-17
  • 报告类型:政策分析
  • 发布机构:中房研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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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人大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二是财政部部长刘昆对上述《草案》的说明。

  刘昆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决定(草案)作的主要说明如下:

  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在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方面: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在试点程序方面: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试点期限为五年。

  在试点地区选择方面: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热点评析

  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本身也是楼市调控的一部分

  对于房地产税试点,相关说明文件里提出“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审议报告里也提及“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可见,房地产税的落脚点,不只是社会热议的弥补土地财政缺口、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稳定税源,于行业发展而言,房地产税作为税制改革和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作用还在于“房地产需求侧管理”和“引导住房消费”:适当增加持有环节成本,抑制房产投机行为,从而引导合理的楼市消费和持有,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房地产税试点征税对象确定,不同考量下各属性房屋区别对待

  对于房地产税试点的征收范围,有关试点说明明确了三点: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住房,不在征收之列;写字楼、商铺等非居住房产,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居住用房产,即商品住宅、商住公寓等,则是这一轮主要的新增征收对象。可见不同属性房子的征收方式不一样,商品住宅、写字楼、农村宅基地住宅等将予以区别对待。

  “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下,热点一二线城市或将率先试点

  房地产税在国家的税费体系里十分重要,立法周期相对比较漫长,推进亦需要严谨严密,叠加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因此试点是很重要的“试金石”。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的开征仍需要等待试点期过后,在总结经验教训和履行立法程序之后再循序渐进推出。

  至于首批试点城市,上海、重庆由于已试点房产税多年,保有环节征税有一定经验,未来实施更大力度的试点预期仍较大。同时,作为先行示范区的深圳、位于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杭州、正在打造自由贸易港的海南等,进行房地产税试点的可能性非常大。此外,房价涨幅较大的长三角、粤港澳地区城市以及中西部核心二线城市也有试点可能。

  目前来看,房地产税立法或许还需要更长时间,但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已经箭在弦上,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再向前迈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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