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23-11-08 10:22:23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原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有效增加房源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含6个方面内容及2个审批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不含自然人)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二)关于房源筹集方式。根据各类市场主体持有资源情况,将房源筹集方式分为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纳管4种方式,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关于项目认定。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关于运营模式。在运营单位方面,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委托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进行运营。在运营管理方面,筹集到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在运营期限方面,根据房源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不低于10年、租赁住房纳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低于5年或10年。运营期满后,可续期或退出,退出后可选择作为市场租赁住房或恢复为原用途使用。
(五)关于支持政策。按照成都市现行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政、金融、税费、审批、水电气支持政策执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购买其可销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让后的现有权利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关于监督管理。统一运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项目认定、建设、配租等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锁定房屋产权,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或以租代售;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信用档案,通过将企业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等手段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撤销机制,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撤销项目认定书,停止相关政策支持并追回已享受政策。
(七)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明确项目认定、立项、审批流程,各区(市)县组织对项目进行联合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认定书。按照现行程序向属地发改部门申请办理改建项目的立项手续。明确改建项目无需变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项目会审出具规划审批情况说明。
(八)关于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操作细则。明确项目认定、立项、审批流程,各区(市)县组织对项目进行联合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国土、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存量土地上的在建工程需调整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变更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黄万康
联系电话:028-6188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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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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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