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房地产综合规定 2024-12-27 09:10:09 来源:哈尔滨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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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黑龙江
  • 颁发时间:2024-12-26
  • 发文字号:哈政规〔2024〕9号
  • 发文机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4-12-26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规〔202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4〕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市公安、人社、民政、营商环境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单身居民作为单身户家庭独立申请。每个申请家庭只能享受(包括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哈尔滨市9区常住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主申请人为非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需在哈尔滨市9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已签订在哈尔滨市9区工作的劳动(聘用)合同三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或已签订在哈尔滨市9区工作的服务协议三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等6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第六条  自有住房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或已签订联机备案合同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第七条  正在享受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具备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但须在领取《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户通知书》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申请家庭通过“尔滨安居”小程序、“尔滨安居”公众号申请购房资格。

  主申请人具有哈尔滨市9区常住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的,应当填报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户籍、婚姻、住房信息。

  主申请人为非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应当填报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婚姻、住房等信息,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相关家庭信息,签订诚信承诺书,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户籍、住房、婚姻、社保、劳动等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条  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市住建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之申请人补录相关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通过“哈尔滨共享交换平台”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在“尔滨安居”小程序、“尔滨安居”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并为申请家庭出具《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审核确认期间,申请家庭自愿退出申请的,终止对其审核确认工作;对已获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由市住建部门予以撤销。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在其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由市住建部门对其购买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如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市住建部门如实申报,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如申请家庭不再符合申请资格,市住建部门应当取消其资格。如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市住建部门应当重新为其核发《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离婚、原未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离婚析产后未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一方及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取消其购买资格,且该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中,如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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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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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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