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赣江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 2024-08-08 09:59:09 来源: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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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领域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促进赣江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去库存,积极消化存量住房

  (一)发放一定购房补贴。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在赣江新区直管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人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给予补贴。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落户人员、新注册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新区直管区内无房市民等人群,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在赣江新区直管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且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另给予合同金额1%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符合新区人才条件的购房人,购房补贴以新区最新人才政策为准。[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财政金融局、新区创新发展局]

  (二)进一步加强团购在售商品住房。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搭建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在售商品住房团购平台,团购房源须是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各房地产企业自愿参加,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5套及以上),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原明码标价基础上给予不超过15%的优惠。[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三)对多子女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加大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力度,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在新区直管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有子女未满18周岁(合同备案时),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合同金额1%、2%的补贴(三孩家庭不重复享受,只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享受住房补贴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但若符合第(一)条购房补贴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第(一)条中购房补贴。相应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20%。调整后,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96万元,单缴存职工84万元。[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财政金融局]

  (四)鼓励探索多种“以旧换新”模式。鼓励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合作通过购房优惠、交易补贴和佣金折扣等优惠措施,让利于民,降低居民购房和卖房成本,支持居民“买新卖旧”。鼓励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新房认购、预(现)售协议和旧房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助力加速旧房销售,推动居民“以旧换新”。[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五)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赣江新区直管区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赣江新区直管区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新区税务局、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六)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新区税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对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的地区,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支持税务部门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责任单位:新区税务局、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七)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对在赣江新区直管区内购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增至双缴存职工90万元、单缴存职工80万元。[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财政金融局]

  (八)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拟购住房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属地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财政金融局、各相关商业银行]

  (九)大力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对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已摸底确认的CD级危房,特别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预制楼板房屋加快开展征收拆迁工作,鼓励采取“房票”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同时积极争取国开行、省农发行等银行金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自然资源局、新祺周管理处、儒乐湖管理处]

  (十)支持收购商品房去库存。支持属地(管理处)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部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办公用房、干部职工宿舍、周转房、人才房等,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品房或写字楼等方式进行筹集。[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财政金融局、新祺周管理处、儒乐湖管理处]

  (十一)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学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具体由新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责任单位:新区社会发展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公安局、新区税务局]

  二、稳步调结构,科学优化增量住房

  (十二)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房用地。支持结合实际和新增优质住房用地需求,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临江、临湖、近山等生态环境优美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在详细规划编制中,灵活划分地块大小,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上限,适应优质住房项目的中低开发强度、高品质开发建设需求,对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按程序经批准后,可简化程序对地块所涉及的详细规划进行图则维护,适当降低宗地开发规模、适当降低住宅开发强度上限和适当降低或取消地块配套商业开发量比例。参照《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加大低密度住宅供给,并按照《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试点建设第四代住宅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推进第四代住宅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十三)合理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

  (十四)支持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在保障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编制分期规划,经批准分期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分期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可分批次开展规划核实,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房。[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行政审批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十五)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规定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的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用房等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5%,且套型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户型设备平台累计不超过5平方米的,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户型设备平台累计不超过8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结合新区实际开展高品质住宅试点,探索制定差异化的计算规则。[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十六)调整阳台进深建筑层高约束条件。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4米,在此进深内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宜大于 3.6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k=h÷3.6,h为建筑结构层高)。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若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项目,相关要求按《江西省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执行。[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

  (十七)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停车设施配建按新区最新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执行。[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

  (十八)优化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房去化周期、房地产用地存量的房地产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以属地(管理处)为统计单元,合理控制新区直管区新增房地产用地,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除省、新区重点招商项目外,原则上暂停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出让。[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三、全力稳市场,稳妥化解风险问题

  (十九)稳妥处置“工抵房”“法拍房”。加强对“工抵房”价格管控,网签备案价格应与该小区平均价格相匹配。新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新区商品房价格的监测,积极配合相关法院依法合理确定“法拍房”的起拍价,确保商品房价格总体平稳。[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社会发展局、经开区人民法院]

  (二十)充分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积极发挥房地产“白名单”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开发企业完善手续,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新区财政金融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商业银行]

  (二十一)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措施。重点预售监管资金由按项目工程进度释放调整为按单体工程进度进行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开发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置换等额的重点监管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所释放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二十二)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支持土地竞买人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税务局、新区财政金融局、各相关商业银行]

  (二十三)适当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新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的商住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竞买保证金缴交比例按宗地起始价的20%执行。[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财政金融局]

  (二十四)适当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 月31日期间,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成交的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缴纳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缴清;商住综合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后9个月内缴清;商服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2个月内缴清。[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财政金融局、新区税务局]

  (二十五)支持稳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落实关于妥善处置闲置土地的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通过鼓励企业优化开发、促进市场流通转让、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鼓励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二十六)支持房地产用地转让盘活利用。自发文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造成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按程序经批准后,可按规定分割宗地。除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协议中有关产业建设约定未履约外,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允许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允许受让人凭预告登记证明依次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规划、建设、消防审批手续,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和各项竣工验收交付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行政审批局]

  (二十七)优化自持房持有方式。对于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开发,且有期望整体转让的商办房产,由开发企业申请,按程序经批准后,在不改变原有土地和房屋性质的前提下,允许自持房整体转让,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自持,以推动商办房产的建设和交付。[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二十八)加快解决存量商品住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新区直管区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快解决已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各类影响办证的问题,对未竣工验收未规划核实、土地被抵押、涉及查封等导致办证难的各种情形,实行分类施策,开展集中攻坚,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登记发证。[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财政金融局、新区社会发展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新区行政审批局、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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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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