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或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用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8月15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公告,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海口本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旨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最近,中国房地产报也报道了海口丁村等多个正在推进的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拆迁将对海口房屋租售市场释放一定量的刚性住房需求。这一部分人的住房需求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记者了解到,海口市此次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存量房和存量地块,即以下5种情形——
1.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城区、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存量居住房屋房源,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用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安置剩余闲置住房等。
2.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城镇、产业园区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且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的厂房、仓储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满足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3.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4.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告要求,上述闲置存量房屋应为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应满足结构、消防及环保安全要求,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
存量土地应权属清晰合法,宗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查封、抵押、拆迁安置等情况。权属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包含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基本情况(含地块坐落位置、控规用途、登记用途、规划指标、地上附属物现状等内容)、项目概念方案等。
公告还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均可以参与发展。符合发展要求的项目将列入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储备计划,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低息贷款、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土地、财税、金融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