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政策 2025-04-03 10:23:37 来源: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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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更好更快满足群众租购住房需求,经研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规定调整优化如下:

 一、创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一)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机制

  1. 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均可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以自愿补缴、预缴的方式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2.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时间不早于2021年12月,且补缴起始当月缴存人应年满16周岁。补充住房公积金月补缴额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与已缴存额之差。补充住房公积金的预缴时间不超出当前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月预缴额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与月申报缴存额之差。

  3. 缴存人可以一次或多次进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或预缴。缴存人可以按协议约定选择部分提取或全额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

  (二)给予自愿缴存补贴

  深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对于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除按国家规定利率获得住房公积金利息外,在年度结息或销户时还可享受额外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资金年度结息额或销户结息额的50%,且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政策实施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给予利息补贴。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三)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单位在职职工工作在主城区、溧阳市、金坛区三个区域中的一个区域,且该职工及其配偶在该区域无自有住房并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主城区为包含武进区(含常州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在内的行政区域。

  (四)满足购房提取多样化需求。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但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的,提取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应超过购房总价。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中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借款人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对以下对象给予贷款额度支持,不受上述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1. 二孩、三孩家庭单笔贷款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分别增加30万元、50万元;

  2. 享受“青春留常”首次缴存补贴,毕业后5年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单笔贷款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20万元;

  3. 退役军人退役5年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单笔贷款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20万元;

  4. 现役军人配偶,可贷额度为120万元;

  5. 我市引进的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可贷额度为150万元;

  6.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人才礼遇服务对象、我市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贷额度为180万元。

  以上4、5、6三种情况的可贷额度不受月均余额、缴存月份数等限制。以上6类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1. 缴存人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总的可贷额度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之和。其中,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仍采用月均余额法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采用余额倍数法计算,不受缴存月份限制,目前倍数为6倍,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距申贷时点12个月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3.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了可与其配偶合并计算可贷额度,还可共济使用双方父母及子女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来支持借款人用足贷款额度。参与可贷额度计算的共济人,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不得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共济额度。

  (七)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1.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2.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异地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样享受多孩家庭、退役军人等优惠贷款政策。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

  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和贷款资金监管、贷款担保等机构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业务审核和资金风险防控,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调整优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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